政院拍板電子簽章法草案 具憑證之數位簽章等同本人親簽

吳亭頤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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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日召開院會通過電子簽章法草案。圖/余弦妙

【記者吳亭頤台北報導】電子簽章法已逾20年未修,數位發展部提出修法,草案於今日行政院會中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數位部指出,草案中明定電子簽章等同實體簽章,且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數位部今日召開「電子簽章法修法說明」記者會,數位部表示,現行「電子簽章法」於91年4月1日起施行,實施以來已逾20年未修正,為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數位經濟與數位服務快速發展,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功能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

數位部指出,電子簽章指的是依附在電子文件上,能透過加密技術和各項簽署記錄等識別簽署者身份、確保文件完整的數位技術,並符合「電子簽章法」的規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以內政部的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工商憑證簽署電子文件;而數位簽章使用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如同傳統紙本時代的印鑑證明,效力較高,在法制效果上會推定為本人親簽。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的機會。

此外,草案也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外國憑證機構的許可原則增列「技術對接合作」。

數位部長唐鳳說明,現在身分認證技術很多像拍照上傳身分證正反面或影本等,在生成式AI的發達之下都有被違造的可能,數位簽章技術優勢在簽署時必須透過加密私鑰,且私鑰是透過政府審定許可機構所發出,類似於戶政事務所發的印鑑證明,且每一次的數位簽章都針對獨一份特定文件,所以並不能挖下來去證明另一份文件,就不會有簽名與文件分離的風險。

唐鳳也提到,各機關之前都會透過行政函釋哪些服務排除電子簽章,修法後這些函釋會在3年後失效,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要以「法律」排除,但機關是否採用,目前法律並未強制授權,可採用「相對人」的概念去選擇是否要用此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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