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公投法》第25條規範,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行政院2021年曾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但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草案昨天再次送行政院會通過,未來有公投投票權者可在60天前申請移轉投票,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事實上,此草案早在2021年9月30日拍板,但送至立法院審議後未能順利三讀,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中選會才再提行政院會討論。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由投票權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此種移轉投票方式,可兼顧投票祕密性及投票結果公平性,有助投票人行使投票參政權利,進一步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
中選會則指出,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可能在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時間、金錢,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因此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提出公投不在籍投票草案。
根據草案規畫,公投不在籍投票採申請制,民眾可以書面或線上方式申請;書面申請須填寫申請書、準備身分證影本向戶籍地選委會申請,線上申請則進入線上系統提出。申請期間為發布受理公投不在籍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天止。
公投不在籍投票查核流程為,投票日前55天,戶籍地選委會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投票日前50天,戶政機關查核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投票日前45天,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移送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投票日前20天,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編造移轉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前15天,公告閱覽移轉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當天,投票人於移轉投票地投票。
針對此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昨天批評,全世界都在推不在籍投票,為何台灣還要那麼多限制?為何只有公民投票,一般選舉卻無法不在籍投票?他表示,藍營立委立場都非常清楚,希望不在籍投票就是包含所有投票,未來藍營一定全力透過立法院推動。
定調3原則 日後選務參考依據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不在籍投票定調:先公投再選舉、先求穩再求廣、先全國再地方,公投時間為每2年8月的第4個禮拜六,跟選舉時間交錯,時間固定,訂出3原則,是因考量選務安定性及社會信任基礎,從公投先實施可以作為日後其他選務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