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假網購後悔怎麼辦 消保官告訴你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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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連假期間網購後悔,依民法相關規定,行使特殊解約權可依照放假日計算。圖/Pexels

【本報新北訊】網購正夯,如果在連假期間後悔、卻又發現郵局及店家沒開門,怕年假過後已超過7日猶豫期間,該怎麼辦?新北市消保官提醒,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民法第122條規定,應以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第2天開始起算,如果第7天是國定假日,順延到假期後第1個上班日,為行使特殊解約權的最後一天。

消保官指出,農曆春節期間網購,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負擔任何費用或者對價。

至於7日怎麼計算?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民法第122條規定,應以收到商品、接受服務的第2天開始起算第1天,如果第7天是國定假日,可順延到假期後第1個上班日,為行使特殊解約權的最後1天,即使業者在過年期間正常營業、購物網站正常營運,也同樣適用。

比如消費者在1月29日於購物網站下單,2月1日收到商品,7日猶豫期間應從2月2日起算第1天,第7天為2月8日,但因2月8日為春節連假第1日,因此7日猶豫期順延到2月15日才是最後1天,消費者最遲應該在2月15日提出解約之書面或寄回商品;有業者提出12日猶豫期日時,如雙方無特別約定,仍應照法規計算期日,消費者最遲應該在2月15日提出解約之書面或寄回商品。

消保官補充,透過通訊交易的消費者若要行使解約權,依法應寄回商品或以「書面」(如存證信函),但考量網路購物係以電子方式成立交易,故實務上亦認為消費者得以「電子方式」來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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