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錯依營業用課稅,冤枉多繳房屋稅達十五年,陳發現後,稅捐處只退回近五年的差額,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判決陳長文敗訴。
陳長文對此難以接受,說「政府做錯事,為什麼不能主動認錯退款」,並說,他一開始連要爭取退回的稅額有多少都搞不清楚,卻「整個人都丟進去」,因為認為「如果連我都要面對這樣艱難的過程,更別說沒有資源的一般人了」。
這是事實,因為筆者有親戚也正在承受類似的艱難過程,他不解,既然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政府有錯就要主動認錯,要將濫開、錯開的稅單自動撤銷,而相關單位也要對所屬公務人員所犯的錯誤,依法主動調查懲處,為何不依循辦理?
筆者認為,「查稅獎金」應是稅務人員濫開、錯開稅單最大的因素,嚴重迫害人民,因此立法院絕不能通過這個案子案。
甄欣樺(新竹市/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