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偵辦標準 從寬認定

 |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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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檢察總長陳聰明昨天召集全國檢察長討論特別費案偵辦標準。會中決議,領據部份,除非檢察官能證明首長非因公支用,否則推定為因公支用;單據部分,檢察官則須依經驗法則從寬認定。會議也建請相關機關,就特別費制度研議修法或制定特別條例。

昨天經過全國檢察長會議一個上午討論,會中針對首長特別費案達成共識,尊重最高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無罪判決。據透露,昨天達成對特別費案偵辦的「從寬處理」共識,直接受惠的是目前即將結案的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十位政務官特別費案,但相對的,也凸顯對馬英九特別案處理的不公平待遇。

最高地檢署表示,領據部分如查無犯罪構成要件問題,除非檢察官能證明顯非因公支用外,一律推定為因公支用,也就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被告無須自證自己無罪。

在單據核銷部分,決議認為,是否顯非因公支用,應斟酌:一、實際付款人是否為機關、機關首長本人或其授權之人。二、消費態樣、時間、地點、所換得之服務或商品,依據經驗法則,客觀上有無顯不合因公支用之情理者。此外,首長家人的日常生活支用,如為因公的額外支出,且與社會常情相當,也推定為因公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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