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國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兩個證人就算結婚了,但本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的民法及戶籍法,宴客甚至席開百桌,還不算完成男婚女嫁,因為新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換言之,沒有登記都不算數,以避免重婚,免得不法份子以結婚騙情騙財。
新制度以登記為準,即使參加政府辦的集團結婚或到法院公證結婚,也不例外,而且過去只要結婚後,拿結婚證書辦理登記就可以,新規定則不行,限定新人以「登記當天」才能算「結婚日」。
這就非常不合理。試想,如果一月一日結婚,一月七日去辦理登記,「結婚日」就是一月七日,以後要過「結婚紀念日」,該以那一天為準?就算年輕人無所謂,但有些大喜之日是父母選定的良辰吉日,老人家堅持不能登記其他日期,那怎麼辦?
如果希望「兩日合一」,結婚當天登記,可以想像得到,新娘一早去化妝,然後著迎娶,假使中午宴客,喜宴結束後,新郎新娘就要趕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如果是晚上宴客,那當然不可能當天登記。
如果當天是星期例假日(大多人選擇假日結婚),戶政單位不上班,怎麼辦?當初修法者有沒有用腦袋,還是沒腦袋?簡直是擾民。
有些縣市的戶政單位表示,新人辦理結婚登記可以先預約,假日將指派專人服務,但這畢竟不是常態、常規的作法,何況也剝奪戶政人員正常休假的權利。
新制度五二三實施,希望五二○上任的新政府想想辦法,修改惹民怨的法令。
張誨發(嘉義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