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對健身運動中心權責機關不明確,不僅造成管理不易,若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求助無門,台北市政府日前明訂體育處為健身中心的主管機關,但行政院體委會對健身運動中心的管理,至今立場不明確、態度不積極。
運動健身中心的管理缺乏統籌單位,中央方面,掌理全國體育運動事務的體委會,並非健身運動俱樂部的主管機關,而依據地方制度法,運動場所的監督輔導之責屬地方政府,但限於地方法制不健全,目前地方政府只有以「三溫暖的管理辦法」規範。
這導致健身運動中心雖林立,服務品質卻良莠不齊,經營理念與收費、服務、契約、安檢等,更存有相當大的差異,業者與會員發生消費爭議時有所聞,甚至有無預警結束營業及公共安全事件。
據消保會統計,今年三月至四月期間,運動健身中心類的申訴案件高達三百一十件,占服務類申訴案件的百分之十九,而且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沒有一家業者合格,足證健身運動中心的管理有嚴重缺失。
為了健全健身運動中心的管理及輔導體制,提高業者服務品質,政府應盡速擬定法規,明訂健身運動中心的主管機關,並對申請方式、經營內容、師資聘用、消費者權益等納入法規規範,作為政府管理、業者經營及消費者維護權益的法源依據。
曾慧青(台北市/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