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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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小美來信:
我有三個兄弟姐妹,因其他兩人長期居住在國外,所以媽媽都是由我來照顧,她每次需要用錢都是請我去幫她提領,但最近媽媽失智的情況愈來愈嚴重,連我都不認得,我擔心再幫她領錢可能會有法律上的問題,但是我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需要靠媽媽的存款才能支應母親的醫療照護等費用,如果沒有這筆照顧費用真的不知道該怎麼繼續維持照顧媽媽,不知應該要用什麼方法才能讓我領用母親的錢來照顧她?
黃于珊(長慧法律事務所律師)回覆:
小美妳好,能理解妳在照顧母親上的辛苦,因為照顧而影響收入,需使用母親的存款才能因應目前的照顧費用,但在你母親嚴重失智的情況下,她委託妳幫忙去銀行領錢的意願恐會被認為無效,若妳仍繼續將她銀行的錢領出來,即可能有構成侵占罪的風險。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如果因為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而無法對他人為意思表示或接受他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不能辨識他人意思表示的效果時,其兒女可以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
又因為父母如果受監護宣告,他們就不能為任何有效的法律行為,當然也沒有管理自己財產的能力,所以法院在做監護宣告的同時,會為受宣告人從他的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中,選定一人或數人做為監護人,而且會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
因此,妳可以提出聲請狀、妳、妳母親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你母親罹患失智症的醫生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到你母親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請法院宣告你母親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妳為母親的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
此外,我國民法也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只能在為了受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下(例如要為他聘請看護、支付他食衣住行之費用或支付他的醫療費用)才可以使用,而且監護人若要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出售不動產,或是要代理受監護人將供他居住的房屋或土地出租、讓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一定要經過法院的許可,否則不會產生法律效力。而且,監護人不能以受監護人的財產為投資,也不能接受受監護人所轉讓的財產。
因此,如果法院宣告妳母親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妳擔任母親的監護人,妳就可以使用母親的財產來支付她的醫藥照護等費用,但妳只能為母親的利益來使用或處分她的財產,而不能以她的財產來進行投資,也不能受讓她的財產。
此外,如果你母親的銀行存款已不足支付她的必要花費,而須出售她名下的不動產,或是將她居住的房屋或處所出租,以所得來支付妳母親的醫藥照護等費用時,妳必須要提出書面說明妳要出售或出租該不動產的原因及其必要性,聲請法院許可,否則不會發生效力。
法律流程雖然繁雜,但在照顧這條路也需要保障自己的權利。因此,在母親嚴重失智的情形下,妳如果要使用母親的財產來支付她的必要花費,妳應該聲請法院宣告妳母親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妳擔任母親的監護人,如此妳才能使用母親的財產來支付她的花費。希望以上提供的法律資訊,可以成為家庭照顧者堅強的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