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觀史】食品安全古今談

文/余遠炫 |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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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余遠炫

食品安全問題不是現代人才有的問題,以農立國的周朝就已有「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五穀與蔬果等還未完全成熟時,不可以拿到市場賣;禽鳥牲畜等肉品,不是在規定的狩獵期間打下的,不可以賣到市場來。如有違規,就要接受處罰。周朝人認為,強收強摘的五穀蔬果,是帶有毒性的,要等它成熟才能安全食用;至於肉品,則是為了要讓禽鳥野獸得以繁衍,不能過分捕殺。

周朝人把食品安全管理當成是一種「禮」,沒有為食品安全做好把關,就是一種失禮。到了漢代,食品安全的重點主要放在肉品安全。因為肉品容易腐敗,因此規定不得販賣腐敗肉品,違反者將受處分;官員則有義務要把腐敗的肉品全部依法銷毀,如果查到販賣腐肉,官員也要連坐處分。販賣腐肉導致生病或死亡,甚至會處徒刑或死刑。 

唐代是古代中國律法最完備的時期,也是少見的開明專制時期,修正了漢代官員連坐的規定,但加重了販賣腐肉的刑責。明知腐肉卻不處理,輕者仗刑(打屁股);拿去販賣致人傷病處一年以上徒刑,致人於死處以絞刑。腐肉沒處理被人拿去吃,屬過失致人於死,若是被偷走不會處罰,但拿腐肉給老人或小孩吃則會加重處分。

宋代經濟發達,貿易量龐大,人口破億,食品安全問題比以前更加複雜。不道德的黑心行為包括鹽巴裡攙灰、雞腹塞沙、鵝羊吹氣、米麥潤溼、肉類灌水,想盡辦法增加重量,還有拿假貨當真貨騙人等等。宋朝政府規定各行各業都要加入行會,由行會進行把關,出了事行會也要負責,其餘犯行則延續唐朝法規。

古代用重刑來約束違反食品安全的行為。官員若因利益涉及貪汙,明代朱元璋時期,貪汙六十兩銀子就可判死刑。貪汙犯甚至會被施以剝皮的酷刑,並在官員辦公必經的土地廟邊豎立「人皮官員像」,稱為「皮場廟」,用以警戒那些貪汙者。

有效嗎?可能一時有效,但貪官汙吏還是層出不窮啊!佛家說貪嗔痴三毒,這些黑心的官員、商人,中毒很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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