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記缺點 不得超過10年

 |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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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實施,金管會說,債務人走上債務協商,債務人信用「註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債務人的信用「註記」,就像信用上的「污點」,債務人因不同狀況,被註記時間也不同:

一、債務更生的信用註記:更生期間再加四年,但兩者合計不超過十年。

二、債務清算的信用註記:法院裁定清算日起註記十年,所謂「清算」指的是債務一筆勾銷。

三、前置協商:債務人申請消債條例,須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前置協商期間,信用都要被註記;如果協商成功,還款期間也要註記,履約期滿再加一年。

四、簽訂債務協商契約卻又毀諾:初步規畫從毀諾日起加計三年信用註記;但「毀諾」凸顯債務人債信不良,信用註記只有三年,似乎輕重不分,金管會將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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