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前年修法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三十八名在野黨立法委員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法,是將民間財產收歸國家,侵害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和基本人權,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判決,爭議條文全合憲。
憲法法庭指出,公法人是為履行公法上任務而存在,法令變更時,任務也隨之變更,沒有因信賴法令而於法令變更時,有應受保護利益可言。
本案在言詞辯論的部分專家學者被外界質疑未利益迴避,但大法官並未回應,仍做出符合行政院立場的判決。
聲請釋憲立委指出,日治時期賦予農田水利灌溉組織公法人地位,是先於中華民國而存在的公法人農民自治團體。執政黨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的理由,被質疑是讓過去親國民黨的地方派系資源消失而瓦解,讓工業財團金主可更便於調撥農業用水。
立委指出,《農田水利法》修法是消滅全國十七個水利會和一百五十五萬農民的會員權利,把全國水利會數兆以上的財產、水權、灌溉水利設施未經合法徵收,全部沒收歸國家,是大開民主倒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