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消保處已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的《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等交通部公告上路施行。日後,參加現場臨時報名的國內團體一日遊行程,旅遊業者若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在遊覽車上兜售,或臨時安排當地名產店家上車販售,將可罰三萬到三十萬元,若持續不改正,最重可罰到五十萬元,且得按次處罰。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國內一日遊指的是業者於旅遊當日在火車站、捷運站出口等固定地點,供消費者現場臨時報名參團的國內團體一日旅遊。
他指出,過去國內一日遊常發生旅遊業者在遊覽車上兜售商品,或到定點後突然有當地業者上車販售土產,讓消費者有被強迫推銷的感覺,基於安全及選擇權考量,日後依規定,若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
草案規定,如果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的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可在受領後一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業者有義務要負責。
陳星宏指出,旅遊業者到某定點都有集合時間,假設沒清點人數就開車離開,丟包消費者,視可歸責事由輕重程度不同,消費者可向業者請求賠償各該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