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金門有一名十三歲少女,因為偷竊被送到少年觀護所,最近感冒,所方同意她的就醫申請。
沒想到少女被拷上手銬和三公斤腳鐐,還被拴上紅繩子方便戒護人員拖拉,由三名戒護人員「陪同」就醫。
少女母親看到孩子被當成重刑犯般就醫,小小年紀要承受眾人異樣眼光,讓她很傷心,大罵所方太不人道,但所方反駁「受刑人用手銬腳鐐,是法務部規定,我們必須遵守」。
所有法律的宗旨都在於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透過條文的規範,及經過一定的程序、則罰,來導正人民不法行為,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當然包括各級執法的公職人員在內。
筆者認為,法律最根本的作用,在於讓當事人能改過自新,因此才有更生保護的配套措施,這是司法人權的重要內涵,也是執法人員必須尊重的基本精神。
有偷竊行為的小孩,通常有心理上的問題,除了給予應有的懲罰外,更要輔以心靈復健。
如今,以大陣戒護一名十三歲的孩子,會使心靈創傷雪上加霜,感冒可治癒,小小心靈受到的打擊,恐怕很難治癒。
這件事值得政府相關單位重視,別再「大戒護人欺壓小被觀護人」,讓孩子想要改過的心死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