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北市去年有兩百三十一萬餘交通違規舉發案件,為全國之冠,然而申訴成功裁定免罰的比例僅百分之一點一,市長郝龍斌日前在交通會報要求警方和裁決所,除非「非常明顯的違規」,否則對首次提出申訴的民眾,盡可能從寬認定,給予免罰。
郝市長是以自己兩次申訴失敗的經驗提出要求,他表示,民眾若沒有明顯冤屈,不會無故申訴,尤其是第一次提出申訴的人,若有模糊地帶,應從民眾角度盡量從寬。
筆者肯定這種作法,因為駕駛人違規有時是因號誌設計不當或標示不清,特別是台北市標示「五花八門」,對外地訪客或不曾到過陌生區域,難免會違規,是該對「首次」申訴者從寬認定。
取締違規事件用意在於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而非著眼於裁罰,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所以筆者認為,除了對首次申訴者從寬認定,交通單位也須檢討規定是否合理、交通號誌的設計和設置是否適當,更應要求警察改善執法態度,讓駕駛人不會掉入違規的「陷阱」,縱使違規遭取締也能口服心服。
鮑垣(台北市/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