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規定,新舊屋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為自住;財政部考量部分戶籍變動非屬投機且仍自住使用,日前發布函釋,放寬派駐國外、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和原所有權人死亡等三大原因,符條件可免追繳退抵稅款。
有立委指出,一九九四年土地增值稅的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函釋規定,如果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經查如果土地仍屬自住,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但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並無類似規定,恐使因特殊情形遷籍的民眾權益受損。
財政部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後五年內,因前述三大原因之一,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在重購房屋,如果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上仍為自住,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可認屬為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