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認為現行司法沒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圖/婦女新知基金會提供
【記者李祖翔台北報導】《家事事件法》施行十周年,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邀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兒福聯盟等團體及立委,提出一線服務面臨的問題,希望司法院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出發,避免孩子產生一輩子的陰影。
近來憲法法庭作出停止執行義大利爸爸帶女兒返國生活的判決,引起家事法實務及學術界的議論。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什麼樣的審理方式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如何在法庭中呈現?」在《家事事件法》中都有規定,但家事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至今,仍有許多不完善之處。
在家事事件中,和未成年子女相關的案件,最常出現的就是親權決定、與子女會面交往、交付子女等,基金會表示,「司法機關投入家事事件之資源不足」,以家事調查官為例,家事調查官必須運用法律、社會工作、心理等專業知識進行調查、評估、分析、釐清事實並發掘、了解家事紛爭背後問題等作業,但家事法施行十年,案件量從每年15萬增長到17萬件,卻僅有49名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修法小組代表、鴻翔法律事務所法務長秦季芳補充,現行家事法官人數及家事調查官的招考都沒有獲得充足支持,因為家事法庭處於法院邊緣,司法院將人事、目光等資源聚焦在民刑事案件,難以讓家事法領域的專業人員積極投入,影響審理品質。
其次,「親子事件審理期間過長」,涉及親子的案件,從調解到訴訟定讞,結案需要1至4年,但孩子的成長不等人,時間拖得愈久,見不到孩子的一方與孩子的感情會更疏離,無法保障未成年子女與非同住方會面交往的權利,也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第三個問題是「親子事件的執行成效不彰」,家事事件的執行由處理財產案件的民事執行處辦理,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子女等專業能力不足,也無法整合外界資源如社工、民間團體有效執行。
民團點出當前家事案件審理的三個問題:司法資源不足、審理期間過長、執行成效不彰,呼籲政府重視。圖/婦女新知基金會提供
民間團體因此呼籲,每一個家事事件都攸關一個家庭的未來與生活計畫,司法院應提升整體家事法官、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及司法事務官的員額與訓練;親子案件的審理時間應予縮短;公部門要修法,讓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得以設置專門家事執行處。
勵馨基金會桃園分事務所主任賴文珍說,沒有人希望從家庭走到法庭,希望三個訴求能讓司法院了解,從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出發,尤其不要讓孩子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父母帶到法庭上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