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國道警用測速器誤差竟逾百分之十,若非國道客運「行車記錄器」揭發,真不知還有多少冤大頭?這般嚴重侵害用路人權益的烏龍事,不僅打擊執法公信力,更予人便宜行事的惡劣印象。
本是執法利器的「法眼」卻烏龍頻傳,先是台北市四十具新購超速照相,雖然「績效」卓著,卻是泰半無照使用,接著,全台做為測「闖紅燈」使用的感應圈測速器,卻被違規用於測速,然後,新竹縣警方測速器的用途竟是測「球速」。
如今國道警局測速器也失準,一連串光怪陸離的現象,對照「交通大執法」的佳績,令人徒呼負負。
執法器材成了「入人於罪」的陷阱,「程序正義」存有嚴重缺陷,一旦發生爭議,執法者何以自處?憑什麼要求駕駛人上路必須攜帶行、駕照等證件,但自己卻能得過且過?
守法不該僅是民眾義務,執法單位更該守法,「法眼」該有的使用執照,乃至校正皆不容馬虎,否則一味的便宜行事,或主觀的以為「應不致被發現」,萬一東窗事發,如何善後呢?
長啼(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