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器灌水 誤差10% 民眾冤枉被罰 在檢驗、校正前 停止取締 停車場收費不合理 在修法前 須督導業者
警用測速器烏龍頻傳,先是全台的感應線圈不合格而停用,接著新竹縣以民用測速器充數,如今報載國道測速器也嚴重誤差,車速一○二公里「灌水」至一一六公里,誤差超過百分之十。
媒體同時報導,停車場收費也不合理,有人原想停車,因臨時有事離場,前後五分鐘要收費半小時,甚至一小時;若不慎遺失停車票卡,有六成業者以二十四小時計費。
這些形同搶錢的案例,讓人質疑取締的合法性。目前交通違規取締器材,僅酒測器規定每年或每使用一千次須校正,其他都未規範,而且許多酒測器也未定期校正,遑論超速器材購自不同國家,因天候、架設位置及操作習慣等,須因地制宜調校,才能確保精確度。
但相關單位卻忽略了校正的重要性,交通罰鍰每年近兩百六十億元,測速舉發案件約四成,每年罰金五十七億元,其中有多少冤枉? 
至於停車問題,交通部規定不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但許多業者未遵守,消基會也認為此一標準太寬鬆,建議以十或十五分鐘為計費單位,但業者認為一小時三十元,若以十五分鐘計算,每一節七點五元不好算,其實這有何難,四捨五入收八元即可,難道會有人計較五角?
此外,有人投訴停車一小時又三分鐘,要繳一個半小時費用,投訴人說,「不是錢的問題,是比例原則與觀感問題」。
不過,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若改為寬限三分鐘,那超過五分鐘的人是否也要抗議:「只多兩分鐘,合理嗎?」就如同超速已寬限十公里,若超速十一公里,是不是也可抗繳?這不純粹是比例問題,因為凡事若無限度,如何執法? 
雖然交通部表示,會把停車收費問題納入修法考量,但在修法未完成前,筆者建議,應先責成各地方機關督導停車場業者,不能對民眾予取予求;而違規取締器材,除應追究責任,更應即刻檢驗、校正,在此之前停止取締,並思考補償善後,該給用路人一個交代。
雖然現在政府屬「看守內閣」,但只限不作重大決策,改善取締器材、停車收費等「小問題」,仍須責無旁貸地為民眾「看守」荷包。
蕭翠芬(新竹市/衛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