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蘇盈貴,指責高雄地檢署辦案「跟走狗沒兩樣」吃上官司,一審判刑;二審改判無罪定讞。
高雄地院認為,蘇盈貴部分用詞粗鄙,「走狗」一詞係使人難堪,足以貶損社會地位的輕蔑辱罵言語,蘇盈貴侮辱公署,損害國家偵查權尊嚴,判刑三個月,減刑為一個半月,得易科罰金。
蘇盈貴上訴,高分院認為,蘇盈貴走狗用詞,雖不雅粗陋,但這是指責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態度,並非抽象謾罵性言詞,是譏諷像鷹犬般供人差遣、未依法處理「批判性的評價」用語,無侮辱他人之意,改判無罪。
其實同樣情節,法院認定不同,結果天壤之別已不是新鮮事,大學生偷採水果,有法官認為「受過高等教育不知自愛,應從重量刑。」也有法官認為「被告受過高等教育,一時失慮觸法,經此教訓必能悔改,從輕量刑。」同樣妨害家庭案,有的法官認為「孤男寡共處一室,所做何事,不想也知」判處有罪。但也有法官認為「捉姦在床,沒有證據,難以科刑。」
雖然法界強調,判決結果取決個案,不同見解不同結果很正常,也是司法獨立的明證,何況還有層層審判可彌補不足。問題是同樣情節,不同結果很難令人心服口服,尤其對當事人很不公平,就像最近熱門的特別費案也是如此,有人起訴,有人沒事,由於欠缺令人折服的鐵證,因而「有錢判生,無錢判死」、「衙門八字開,沒錢別進來」、「有錢有勢無罪,沒錢沒勢該死」在民間成為順口溜,折損司法尊嚴及可信度,也助長民眾僥倖心理。
罵人不值得鼓勵,但同樣一句話是否罵人,往往取決語氣、態度、場合及當事人感受,由法官心證,是否公平也值得探討,就像「三八」有人認為是罵人,有人認為不是,司法很難讓所有的人都服氣,至少要讓多數人接受。
莆田客(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