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女兒看電視 違保護令判刑14月

 |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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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苗栗訊】正常作息時間,不讓人看電視,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騷擾行為,五十九歲男子周鉦銓去年十二月間酒後關掉電視,要女兒去睡覺,違反保護令,昨天被苗栗地方法院判決一年二月徒刑。

法官說,案發時間是晚上七時三十分,周鉦銓酒後(呼氣酒精度值零點五三)將客廳的電視關閉,要求二十七歲的女兒去睡覺,實在與一般人的作息時間不合,違反保護令所列的禁止騷擾的規定,由於他是累犯,因此從重量刑。

法官調查,周鉦銓酒後經常對家人施暴,法院於去年十月十五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十個月,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七時三十分在苗栗後龍鎮的住處,酒後不滿女兒在客廳看電視,逕自把電視機關掉。

周鉦銓要女兒去睡覺並責罵女兒,周鉦銓的太太作證,且表示「他常叫家人去死,說房子是他的,趕家人出去」;周鉦銓的女兒說,由於父親一犯再犯,她才提出告訴。

法官說,周鉦銓是家暴累犯,他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在住處前,毆傷七十八歲的母親,曾遭判處六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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