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憲法訴訟法》今年一月四日上路後,針對大法官二十五日做出第一號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肇事駕駛人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警察可強制抽血酒測的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宣告違憲,自判決公告日開始,最遲屆滿二年時失效。
大法官指出,在違憲判決公告前,已強制抽血、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後二年內修法,在過渡期間,若肇事駕駛人拒絕或無法吐氣酒測,而交通警察認為有必要實施抽血酒測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不過,若礙於情況急迫,警察可以先將駕駛人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三日內撤銷。
此外,受測試者可以在受檢測後十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此外,一名朱姓男子在網路謾罵挨告,法院判他須賠償並公開道歉,朱聲請釋憲;而中國時報不實報導前立委黃國昌岳父在中國山東投資上億元農業園區,中時與時任副總編輯須連帶賠償五十萬元並道歉確定,中時認為強制道歉是「自我羞辱」,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判定民法「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命加害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