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10年特別費案 恐不起訴

 |20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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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特偵組偵辦特別費案,目前仍有二百多名被告案件尚未偵結,檢方人士指出,由於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機關原始憑證保存年限,部分案件檢察官無法調得單據及領據,未來恐對這些案件將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人士指出,未偵結特別費案的被告人數雖達二百人以上,但檢方向相關單位調閱原始憑證時發現,部分被告離開所服務公職的時間已超過十年,相關機關會計單位已依會計法或審計法規定銷毀原始憑證;檢察官若無法取得被告特別費單據或領據等原始憑證,便無法就犯罪事實舉證。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至少保存二年;之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的同意,得予銷毀。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的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已屆保管年限者,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才可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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