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通過不得有黨營事業

 |20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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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政黨法草案,草案中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不動產,但如果是作為辦公處所則不在此限。同時,主管機關對全國不分區、僑選立委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五的政黨,須編列預算補助。

新聞局長姚文智表示,行政院會通過的政黨法草案,共有七章四十四條,條文中明文規定政黨投資或經營的營利事業,應在政黨法施行之後的兩年內,將其股資、出資額轉讓或信託,但宣揚理念的新聞紙、雜誌、圖書等出版事業,不在此限。

姚文智強調,政黨法目的為建立政黨公平合理競爭機制,確保政黨組織、運作符合民主原則,落實民主憲政發展。行政院長謝長廷表示,這項草案與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相同,都是屬陽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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