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稅捐稽徵法》去年十一月底三讀修正,十二月十七日公告上路,雖將民眾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期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但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修正為「十五年」,藍綠立委皆認不妥,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態,不排除再修法還原。
對此修法,財政部表示是基於法律安定性,尤其難以做到稅捐資料長期保存;政院官員表示,此案牽涉整體法律制度,包含公法與民法調整,仍有待研究。
法界人士分析,過去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其中一項因素是資料保存不易、時間過久舉證困難,但確實是「上個世紀的法律設定條件」,現在是數位化時代,民法確實有檢討空間。
曾銘宗表示,政府課稅金額計算內容,一般民眾未必清楚,多信任政府試算後就直接繳納,雙方處於資訊不對等關係,也因此當政府課錯稅額時,人民溢繳稅款退稅請求退稅不應設期限。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認為,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五年」修正為「十年」,反而造成適用上的大問題;已逾期五年但未滿十年的民眾,權利義務已消滅,並不會因修法而適用退稅,如此只會引發更多反彈,未來恐會面臨已逾期六年、七年的民眾質疑,為何修法後自己仍不能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