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刑法》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但大幅加重侮辱公務員刑責,將公然侮辱公務員刑責由原本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汙穢時貼公共場所文告者,由原可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加重為可處拘役或六萬以下罰金。
警政署統計,自二○一五年起至去年十月止,因妨害公務遭移送七千八百三十三件,其中七千四百八十三件對象為警察,占近百分之九十六。對警察妨害公務案件中起訴五千二百六十九件,判有罪三千三百八十四件,有罪率達約百分之六十四,其中近百分之九十九輕判六個月以下徒刑。
院會昨天處理《刑法》加重侮辱公務員刑責時,原初修正法條為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所提版本,但因朝野黨團對修法無共識,最後透過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新增加重罰金上限三十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