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動物 公布身分、坐牢

 |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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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對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將加重處罰,除罰鍰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五年內再違反兩次以上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台北縣日前甫傳出因重傷動物以刑責送辦的全國首例,立法院昨天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規定飼主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以逕行沒入動物,進行緊急救護,飼主也不能再到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動物,更不能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工作。動物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不得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傷害性方式標記。依法宰殺動物前,須先經人道昏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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