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考試院昨天院會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為增加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的誘因,實際從事相當的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五年或九年以上,轉任可以薦任第七職等及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過去對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的職系有較嚴格限制,這次放寬相關限制,使專技轉任制度成為政府常態性取才的管道。
考試院表示,現行規定轉任人員初任公職一律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較難吸引民優秀專技人才進入公部門,因此增訂相關規定,以實際從事相當的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五年或九年以上,且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作為以薦任第七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任用的條件,增加轉任誘因。
考試院表示,考量專技人員初次轉任公務人員,並沒有相關公務經歷,因此增訂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