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遏止會師界「借牌」歪風,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會計師法修正案,增訂罰則專章,不具會計師資格執行相關業務、會計師「借牌」予他人,最高可罰新台幣三百萬元。
為提升會計師執業品質,修法也要求會計師需進修,若進修時數不足,須在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否則將被停業;若遭停業一年仍未完成補修,最嚴重可廢照。
未具會計師資格,「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會計師專屬財務報告及稅務簽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以會計師或事務所名義招攬廣告、執行業務者,處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鍰,限期停止行為而不停止,或是停止後再違反,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會計師「借牌」給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先處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停止或停止後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出任會計師條件,原規定「曾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出任。但為鼓勵更生人自新,修法改為曾犯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不得出任,但執行完畢或一部分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不在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