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監兩院各行使調查權 易生爭端

王明傑(台北市/研究生) |20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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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國親立法委員即於今年九月二十一日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案,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第九章更名為「立法調查權之行使」及「聽證及公聽之舉行」,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職權有重大關聯事項行使調查權,這將使立法、監察兩院對調查權的行使,難免產生競合、衝突的爭端。

究竟監察院與立法院調查權的差異為何?

立法院的調查權,主要由立委(黨團)提案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始能展開調查,並藉由聽證及公聽會蒐集事證,係針對涉及重大政治責任的案件進行調查,如三一九槍擊案等,但若涉及違失的公職人員,仍須送監察院糾彈,而且立法院休會期間亦會影響調查權的行使。監察院的調查權,係超出黨派之外,普遍接受人民陳情或監委經由媒體、巡察而自動調查,案件性質較為廣泛,蒐集事證則有調卷、詢問、履勘、鑑定、諮詢等手段與工具,並有專業的調查幕僚協助監委,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調查結果可對違失機關或人員提出糾正或糾彈,並追蹤機關缺失改善情形,具有整飭官箴、紓解民怨、保障人權、救濟違失等功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案及監察院職權來看,兩者調查權行使的目的與強度,及是否受到黨同異伐的影響,誠然有所不同。

未來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二票制」後,立委將有如縣市首長一般,背負著極大的選民人情包袱,為求連任勢必將競相爭取中央資源,而且在政黨惡鬥下,人民已將立法院定位為政壇亂源,若沒有良善的配套措施,就貿然讓立法院擁有調查權,將使立法院權力擴大,如遭不當濫用或苛擾,除將使行政體系動彈不得外,在政黨操弄下也易成為打擊異黨、小黨的工具,而對同黨派的違法事實,又極力掩飾,甚至造成弊案連連,因此在我國憲法中,僅監察章節提及調查權及調查的字句,現階段由監察院來獨立行使監察權,似為較妥善的設計。

目前國內發生禿鷹、高捷泰勞及BOT等重大弊案,司法檢調單位的偵查績效備受質疑,行政系統的調查結果又未得信任,與其讓立法院有調查權,不如先讓監察權盡早恢復,而盡其「國民權益的保護者」與「法令遵守的監督者」職責,使弊案早日水落石出,給人民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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