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性的創作,必然有思想、情感與才華。作品可以是寫實的也可以抽象的,還有些是熟悉的題材,或是在習慣理解之外。
通常百姓也想有個較好的居家或生活環境,便尋求適當藝術品的佈置。這裡說的「適當」有雙層意義。第一層是看得懂,再次是又省錢又美觀,最少是主人所能負擔的知能與財力,才可能成為生活的必需品。
基於這項看法,多年前台灣社會也開始訂定公共藝術品的設置條例,期能使台灣社會充滿藝術生活並提升生活品質。用意良好,訂定的辦法尚稱適當。
但一般民眾對公共藝術的定義,並沒有較明確的認識,以致原本建築體的壯麗,常常為了添加一些「公共藝術」品,使建築不像建築,藝術不像藝術,這項情況在新建築群普遍存在。原因是公共藝術設置條例的規定,並無判別藝術品的優劣,也不管藝術品與建築能夠相襯,就依條例程序進行安置。所以當前公共藝術所花費的經費頗大,卻也看到因設置不當而成為公共垃圾的情況。
事實上,公共藝術設置的目的,是要民眾感受到藝術美與創意美的存在,使生活美感增強,達到幸福快樂的境地。而今的公共藝術都以室外主體裝置為多,並沒有較具水準的作品出現。有些甚至以家族式的公司,或符合法規的群體,幾乎是壟斷公共藝術市場,試想這些公司承包了公共藝術造成的結果,可想而知的,藝術形式與風格,還能期待創新與美感嗎?
若公共建築必須設置公共藝術,應該是建築規畫時的工作,不論要在室外或室內,應該由建築家尋求藝術家的合作,在起造前也先有規畫,才符合建築體環境美化的意義。況且提供的藝術品,應在建築風格的配合下,共創藝術美的創作。而不是建築體建好之後的一些「膏藥」式突兀的增添上去。
藝術品之所以藝術美,乃在新奇、品質與特有,除了要求品質的精緻外,保養或更新是不可或缺的。試想在同一地點放置一年兩年或更長的時間,除了保養不易外,大家在看膩時,公共藝術還成為藝術嗎?
所以那一眼的停留是很重要的,不論長久的暴露在外,或是室內牆上的畫作,新款、有趣的故事,以及適當藝術品風格的選擇,有賴於藝術家的才情,評論家的判斷,以及當事者的眼光了。
公共藝術是否能做到使大眾安心,安神又安全的美感要求呢?我且拭目以待。(作者為台灣藝大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