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在九十七年度預算編列了三千兩百多萬元的駐里事務費,此一費用源起於八十一年黃大洲市長編列的「下里服務費」,雖審計部明確指出是非法加給,但北市府卻以士氣低迷、里幹事頻請調而恢復,讓人質疑正當性。
北市府的解釋是,警察有勤務加給、清潔隊員有清潔獎金(應是資源回收獎勵金),所以村里幹事領取下里服務費合情合理。不論這種說法能否成立,但警察執勤有風險,和村里幹事下里服務明顯不同,而且村里幹事當自知得隨時下里和村里長、民眾接觸,或發送資料和做調查,如果這些份內工作都要另外計費,豈不公僕都可用不同名義申請額外津貼,使為民服務變成「為錢服務」了。
所以,必須全面檢討目前軍公教人員的服務費、津貼,名實是否相副、合不合審計法規。
大衛(北縣新莊/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