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智財 應符合實情比例原則

 |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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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面 影印版權書是公訴罪 但大學生「必要之惡」 緩起訴、義務勞動均可警惕

台中地檢署將一名影印原版書的學生起訴,求處拘役二十天,創下全國首例。檢方說,主要是給學生警惕,知道影印有版權的書是不對的。

網路上,學生大都抱不平,認為原版書很貴,學生買不起才會影印。這其實是幾十年的老問題。保護智慧財產,本意是鼓勵發明創造人,如今卻有點為保護而保護,揭開智慧產權的外衣,裡面可能是赤裸裸的經濟利益,成為大公司壟斷市場、維護自身利益的利器。

從電腦軟體來看,廠商已意識到,保護智財權的關鍵在價格。防毒軟體卡巴斯基公司創辦人卡巴斯基今年四月訪大陸,宣布在中國市場降價百分之四十反盜版;比爾蓋茨也宣布,在中國推出三美元的WINDOWS版。

Adobe是打擊盜版的急先鋒,打了幾年後改變策略,更強調合作。卡巴斯基也說:「盜版的產生不只是觀念上的認識,也有收入的原因。在某些國家和地區,當人們購買正版軟體有一定困難時,就不得已使用盜版軟體,這是一個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我們很同情,也很願意幫助它們。」

在學生被起訴後,政府應該想想,如何合理保護正版?如何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維護公眾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

其次,網路上有大學生說,影印書籍是台灣大學生「必要之惡」 ,純粹是學術研究用,並未販賣,應無侵權問題。但從法律面來看,影印版權書是公訴罪,檢察官以「違反智財權的現行犯」逮捕,沒有不對。

七○年代,美國軟體業界彌漫著自由主義,自由複製、傳播,成為進步的一種動力,日本亦然。後來,盜版氾濫、保護智慧財產的觀念興起,才一改鬆散的情形。因此,我們要把知識產權當成經濟利益來認識,合理保護智慧財產應循序漸進,只有當國內自身的創意產業達到一定水準,才將法網逐漸收緊。

不過,保護智慧財產應符合實情和比例原則。盜版的源頭有四個:國際盜版集團走私、國內地下生產線、合法生產企業違規製造、個人零星盜版。

盜版營利,以公訴偵辦,天經地義;但非營利者,判處拘役雖可易科罰金,再犯他案也不構成累犯,但前科會跟著一輩子。其實若要警惕大學生,可給予緩起訴,要求義務勞動,都比求處拘役更適當。

張士然(台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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