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中地檢署起訴一名影印原版外文書的大學生一案,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要求涉案學生同意從事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可能比求處拘役更適當」,筆者十分贊同法官的見解。
刑法分成「犯罪論」與「刑罰論」兩部分,就「犯罪論」而言,該大學生的行為絕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又無得以阻卻違法和阻卻責任的事由,檢察官依法必須提起公訴;但是就「刑罰論」來說,檢察官可運用緩起訴處分,同樣能達到警惕示效果,又不讓學生留下前科紀錄。
社會對此幾乎都是一面倒同情被起訴的學生,為他抱不平,直言原文書太貴,根本買不起只好影印以求省錢。筆者認為,原文教科書價格居高不下,應循其他方式謀求代理書商和學生之間的雙贏之道,以太貴做為私自影印的藉口,實在不恰當也不能豁免犯罪事實。
法令如山,犯法總是不對的行為,依法究辦並不能徹底改善私自影印教科書的問題,於今之計,請教育部和各大專院校共同積極介入解決上述的問題,才是教育學生正當做人的正途。
范仲禮(基隆市/金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