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人
為有效防止藥物濫用,流為不法用途,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安寧,行政院衛生署業已相繼公布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未來從事管制藥品製造、輸出、輸入、販賣、購買的機構及業者,皆應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應按月、逐批申報,以追蹤管制藥品流向。
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成癮性麻醉藥品。
影響精神藥品。
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上述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為四級管理。
第一級管制藥品(包括其鹽類):如嗎啡、鴉片、海洛因、古柯鹼等麻醉藥品。
第二級管制藥品(包括其鹽類):如罌粟、大麻、古柯鹼等麻醉藥品及曾被青少年濫用吸食「安非他命」等藥品。
第三級管制藥品(包括其鹽類):如Secobarbital(俗稱紅中)、Amobarbital(俗稱青發)及目前仍被非法使用的Flunitrazepam(即俗稱FM2、強姦藥片)等藥品。
第四級管制藥品(包括其鹽類):如Barbital, Diazepam等安眠鎮靜劑。
其中一般常用於治療咳嗽藥品即含可待因(codeine)成分製劑,也依其含量不同分屬於第二~四級管制藥品,藉以防止藥物非法濫用。另外衛生署已再公告,凡屬可待因(codeine)固型製劑含量每100公克未滿1公克及內服液(含糖漿劑)含量每100毫升未滿0.1公克之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用藥,則不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
其次,為利管制藥品之辨識與管理,管制藥品之中文標籤(包括外盒)應加刊下列事項:
砱依管制藥品級別加貼或印刷六角形(管1)(管2)(管3)(管4)標示。
祔管制藥品如屬麻醉藥品者,則需加貼或印刷圓形(麻)標示。
祛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加刊「調劑本藥應依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為之」
至於一般病人為治療其本人之疾病,如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出國或入國者,得檢附聲明書與載明病名、治療經過及必須施用管制藥品理由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報請管制藥品管理局備查。
總之,由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業已公佈,對於違反管理條例者將受到適當罰鍰或刑事責任處分,希望大家遵守管制藥品相關規定,勿將藥物濫用或供作不法用途,以維護國人健康,減少犯罪率,使社會保持祥和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