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酒精口服液 須標示濃度

 |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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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目前依藥事法規定,酒精口服液的酒精成分,只要標示其重量或用量就可,但消費者喝下酒精口服液後,可能會不自覺的累積過量酒精,勞工朋友更可能因此發生職場傷害。因此,行政院消保會與衛生署、勞委會決議,最快明年七月一日起,包含保力達B、維士比等含酒精的口服液,產品廣告和外包裝都要標示酒精濃度。

決議中指出,酒精口服液包含成分標示與產品廣告,都將有新規範,零點五度(百分之零點五)酒精濃度以上的口服液,登記新申請的產品從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要在產品外包裝標明酒精濃度,而且新廣告也要在警語中加註標示。

已在市面流通的產品,則從明年七月一日開始強制標示酒精濃度,並要修改好之前的廣告警語,加註酒精濃度標示。中藥酒劑如參茸酒、大雕人參鹿龜藥酒等的標示和廣告,做法和時程也比照辦理。

消保會督導組組長劉清芳表示,有些廠牌的口服液,酒精濃度比啤酒還高。民眾認為的「提神飲料」,若喝過量,會抑制人體中樞神經,產生精神不易集中、肢體不易協調等現象,不要為提神反而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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