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嚴陽
是人,都會犯錯。對於他人的過錯該怎麼對待呢?唐太宗的做法或許可以給現代人一些啟示。
唐人吳兢的《貞觀政要‧卷六‧論杜讒邪》提到,貞觀年間,針對有人上書告發百官之事,唐太宗對房玄齡、杜如晦說:歷朝歷代只要君王懷疑臣下,下面的意見就不會傳達到上面,想要臣民盡忠職守,是不可能的。而小人專以誹謗他人為能事,破壞君臣之間的關係,這對國家非常不利。從今以後,凡有人上書揭發別人的小過失,應當以誹謗之罪論處。
唐太宗對臣子不計小過的做法,自有他的道理。因為一個人只要承擔大事,就不可能不出錯,但依過失的性質,也要有不同的處置方式。比如,出錯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有很嚴重的差錯,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很大的,但也有損失和影響有限,甚至可以忽略不計的。如果過失所造成的影響有限,卻都要嚴厲追究責任,有可能會挫傷臣下的積極性,往後在做事上就會多有顧慮,乃至於讓很多人從此「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此外,在現實生活中,也不少專門盯著別人的缺點和錯誤,以打小報告博取上級歡心、謀求個人上升機會的小人。假如對這樣的小報告,每每高度重視,不僅會消耗朝廷太多的資源,而且會讓勤政的官員心寒,讓打小報告者得意。
唐太宗深知一個為人君者不明是非、不辨真偽,就有可能導致君臣之間產生隔閡,進而臣子與他離心離德。一旦出現這樣的局面,對國家的穩定必定十分不利。因此才提出:「自今以後,有上書訐(攻擊)人小惡(小的過失)者,當以讒人(誹謗他人)之罪罪之。」
魏徵做祕書監的時候,有人告發他謀反,唐太宗說:「魏徵過去曾是我的敵人,但這是他基於對自己職責的盡心盡力,所以我還是提拔任用他,現在怎麼會傳出他謀反的讒言呢?」結果唐太宗不去詢問魏徵,反而把告發者處以重刑。之所以對誹謗者處以極刑,有可能這件事已經不是一般性質的「小報告」,而是要舉發他人、致他於死地的大問題,因此,唐太宗的處理方法自然有別於一般。
貞觀年間,由於唐太宗身邊圍繞著一批如魏徵、房玄齡、杜如晦、王珪等賢能的大臣戮力同心為朝廷效力,君臣之間得以共同創立了「貞觀之治」。而這其中,唐太宗對臣下交付信任的做法,無形中也對他們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