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太空發展法》立法,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應建置國家級太空載具發射場,火箭等相關載具只能在此發射;科技部等部會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為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獎勵措施、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等事項。
法案明定,發射載具在境內發射時,應依規定辦理登錄發射作業,在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科技部提交發射計畫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實施。未經許可在境內發射載具者,最重處五年以下徒刑,可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科技部表示,後續還會訂定四個子法,包含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草案、發射載具發射許可辦法草案、發射場域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草案以及民間太空載具資料提供補償辦法草案;也會推動《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目前在國家實驗研究院下的國家太空中心,未來位階有望升格為直接隸屬於科技部下的行政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