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日前就台灣二十五名、南韓一百一十七名在日據殖民時代,被強制隔離的漢生(痲瘋)病患者侵權問題作出不同判決,南韓方面敗訴,台灣方面可得到日本政府約新台幣兩百三十萬至四百一十萬元不等賠償。當然這只是初步的人權曙光,若日本政府提出上訴仍有變數,不過會有此公義伸張,是起源於二○○一年日本熊本地院認定,當時政府所為的隔離政策、強行墮胎等管制漢生病患措施,是一種錯誤。
對此一遲來的人權公義,國內住在樂生療養院但年歲已高的病患們,大都用很平靜心情接受,甚至有患者說年紀已大了也吃不了多少,也就是說他們真正在意的不是有無賠償,而是要他們當人看的尊重。
可是當在歡欣台灣漢生病患得到此一公義時,大家又可曾想過在我們社會中,也有同樣的輕藐粗暴心態。
數年前澎湖縣某國小有一名愛滋學童,在成人嚴重侵害個人隱私下走漏此事,結果其他同學家長吵鬧要轉班,但愛滋病傳染途徑是透過性交、輸血、共用針頭,而此種對疾病的恐懼和無知,進而踐踏人權的作為,難到會比強制隔離漢生病患文明嗎?
同樣的,這些年來一些身心障礙者想融入和進入社區,結果都被社區居民夥同民意代表抗議和排斥,如此心態不是現代版的隔離政策嗎?但為何大家談漢生病患時都胸懷正氣(事實上台灣漢生病患仍繼續隔離在樂生),但面對愛滋學童和身心障礙者就變臉呢?把人當人看用說的很容易,但若心門深鎖則一切都是口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