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 恐無助於再生能源占比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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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條款上路,用電大戶必須設置契約容量一成的再生能源。圖為「彰濱雙綠能」太陽光電暨風力發電場。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用電大戶條款」今年元旦上路,條文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五年內需建置百分之十綠電,經濟部指出,希望藉此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預估將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不過,學者示警,用電大戶條款經幾次調整,最後上路時,仍是全球獨有的跛腳制度,恐導致「便宜綠電」都被企業收購、人民只剩「昂貴綠電」可用,加速未來電價惡化,甚至讓綠電業者寧願承擔惡性倒閉高風險「零元投標」,最壞結果是「大戶不痛、全民埋單」。

據條款,用電大戶可選擇四種方式達到義務履行,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及繳交代金。若已經裝設綠電、或是提早達成義務量,將有「早鳥優惠」,最高「打六折」。

清大科法所副教授高銘志指出,現行條款,用電大戶自行種電,只能自用、毫無利益可言,且太陽光電面臨生態、環境等問題,最後為了快速達標,用電大戶會選擇向離岸風電商購電,等於「左手賣右手」,對再生能源占比增加,幾乎沒有幫助。

中經院助研究員陳中舜指出,四種選項中,繳納代金不但比較貴,大約每度四元,而且電費還是照付,絕對不會是第一選項。另外,用電大戶條款限制企業設置相關設備必須「自發自用」,不能對外售電,也就是說,投資儲能也不會是優先選項,自行設置綠電發電裝置還有取得用地等關卡,企業更不會貿然選擇。最後,直接向綠電業者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可能才是企業的最優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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