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程序正義是保障人權的第一步

 |20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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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了保障被告人權,已經與檢警機關完成協商,同意首次偵訊犯罪嫌疑人時應由律師陪同,律師也可以當場對偵訊提出異議並審閱筆錄。此一改革方案雖在推動初期可能會稍需磨合,但這項突破能讓人權獲得更進一步的保障。

回顧以往的許多冤案及當前的案件之引發爭議,顯示「檢警的第一次偵訊欠缺律師在場」是關鍵所在。如果被告嫌疑人首次接受偵訊時有律師在場,過去刑求逼供的案例就可以避免;甚至誘導偵訊或筆錄記載不實造成冤案的情況也會減少,在法院審理時翻供的機會相對減少;不但不會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保障了被告的人權。

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有規定,警方在做筆錄時,應詢問當事人是否通知律師到場,而且律師可以對警方的訊問提出異議,也可以看筆錄。但是因為長久以來檢警偵訊的習慣,通常都排斥律師在場,更不希望律師發言。基層檢警認為,如果律師動輒提出異議,搶先湮滅證據,很多案子可能辦不下去。

現行實務上,涉案當事人首訊時律師可以在場,但基層檢警在偵訊時常會以半威嚇方式拒絕當事人律師到場。即使律師到場,有些單位只准許在隔壁觀看監視器,聽不到對話內容;而且律師如果發言過多會被趕出偵訊室,檢警也會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律師審閱筆錄。

一般人沒有經驗,一旦涉案進入警察局或地檢署,腿都發軟了。即使是身為法律專家又位高權重的陳水扁總統與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在面對檢察官的偵訊後,仍有許多怨言。陳水扁責怪檢察官欺騙,馬英九抱怨檢察官誘導訊問。一般人面對檢警偵訊的景象就不難想像了。

如果檢警偵訊時沒有律師在場,對司法資源造成的浪費有時不可計數,蘇建和等三死囚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該案纏訟十六年,真相如何至今沒有定論,三位當事人如果是冤枉的,一生的青春都典當在監獄和訴訟中,而被害人家屬得不到真相,更是含恨難過。當初偵訊時缺少一位律師在場,如今動員再多的大律師都辨不出真相。

法律扶助基金會和檢警達成的共識,使得長期以來受到忽視的程序正義能夠彰顯。人權在司法審理的每一個環節都應該重視,不是到最後定讞了才算是顧及人權、還當事人正義。過程中對於人權的漠視,造成當事人的損害,就算判決還其公道,對當事人而言也沒有意義。

這項共識對於基層檢警人員可能是一大考驗,在偵訊過程中有律師在場或提出異議都會被視為干擾,但是所有司法人員都應該知道,有律師在場對當事人和檢警雙方都是一種保障;同時,這項作為也是司法的進步。而身為司法人員更應該具有人權和程序正義的觀念,畢竟司法的目的本就是在保障人權、彰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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