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斑馬線遭機車撞 行人骨折還被判有罪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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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吳男在正豐街過馬路未走斑馬線,也未注意右側來車,被機車撞上,造成廖姓騎士受傷,基隆地院依過失傷害罪處吳拘役30 天。圖/邱瑞杰

【本報基隆訊】基隆市廖男騎機車撞到過馬路的吳姓男子,人車倒地受傷。車禍鑑定結果指吳從路邊停車前方穿越車道,未走斑馬線,也未注意右側來車為肇事主因。廖控告吳涉過失傷害,吳被檢方起訴。基隆地院審結,認定吳的過失行為與廖男受傷具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罪判吳拘役30 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男去年10月14日上午7點多,騎機車沿基隆市中正區正豐街往豐稔街方向行駛,因路旁張男違規停車阻礙視線,在吳男從正豐街單號側穿越馬路,要前往對面雙號側時,雙方都閃避不及,廖的機車車頭撞上吳男,人車倒地。

這起車禍造成廖男右肩擦挫傷、雙手、左膝及左踝擦挫傷等傷害,行人吳男則是右肩近端鎖骨骨折。警方接獲廖男報案後派員到場,吳坦承為肇事者。廖控告吳、張涉嫌過失傷害罪嫌。基隆地檢署偵結起訴,法院審理時,廖、張達成和解,撤回對張的告訴。

法官指出,吳男未走距離約38公尺的斑馬線過馬路,也未注意右側來車,貿然穿越單向兩線車道肇事,難認已盡注意能事,自有過失。

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指吳穿越車道未走斑馬線,由路邊停車前方穿越車道時,未注意右側來車為肇事主因,法官認定吳男過失行為與廖男受傷具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吳男穿越馬路未遵守交通規則,導致發生車禍,雖與廖男達成調解,但尚未賠償廖男。衡量廖男傷勢,吳男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無能力賠償,吳母又不准家人幫忙賠償等情狀,依過失傷害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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