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談錢 反而傷感情

長啼(高雄市/文字工作者) |20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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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由律師擬定的新版結婚證書,在明年五月婚姻制度由現行「儀式制」改為「登記制」後,新人可藉由新版結婚證書,共同議定生活的權利與義務。

此舉雖符合兩性平權精神,但夫妻仍是營造美滿婚姻生活的主角,法律反客為主就顯得突兀。

現代婦女基金會根據網路民調發現,有五成三的女性及八成二的男性,希望至少有一個子女跟他(她)姓;百分之九十五受訪者認為,專職家務也應有酬勞,百分之八十考慮簽訂婚姻契約,顯見兩性皆已意識到藉法律規範權利、義務的重要性。

確實,婚姻使原本毫無關聯的倆人產生「生命共同體」的連帶關係,但在愛情與麵包間,不純然只有精神層次的浪漫,更有柴米油鹽的現實生活壓力,當夫妻你濃我濃時,當然可協調,無須法入家門,否則即須透過法律規範,保護弱勢一方,但這在現實生活中,卻有諸多「知易行難」之處。

譬如依民法親屬篇「家務有給制」精神(夫妻之一方從事家事勞動或對他方之營業或職業予以協助時,得向他方請求相當報酬),新版結婚證書中即規定在家照顧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夫或妻在家庭生活費外,提供另方「自由處分金」,這對感情、經濟俱佳的夫妻而言不是問題,但對貧賤夫妻、生活遭逢變故甚至是傳統大家族的媳婦,「一開口馬上就出事」,可行嗎?

又如,夫或妻一方不論是外遇或打人,皆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此等行徑意謂婚姻已拉警報,夫或妻拿得到金錢卻挽不回對方的心,不如「各走各的路」,何必委曲求全呢?尤其,婚姻契約是否可經雙方同意,認定婚姻經過若干年後可以終止或續約,這純粹是私事,卻可能牴觸法律,何以成年公民的相處自主權,得受法律干涉?

美滿婚姻生活源自於夫妻相知、相忍與相惜,不在法律規範,畢竟「談錢傷感情」,婚姻生活何嘗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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