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收到一封轉寄信,大意是請收件人參與連署,推動鞭刑立法以嚴懲性侵犯;昨天看到一對青少年兄弟性侵男童的案件,筆者擔心大家會對這個社會問題,產生錯誤的認知。
民眾對鞭刑的認知是,若立法通過將「犯罪成本」提高,就能減少性侵害犯罪。
從犯罪行為觀點來看,在一般狀況下提高犯罪成本,雖可有效遏阻竊盜、傷人等小型的刑事犯罪,但對形成原因複雜的「性侵害」犯罪,鞭刑充其量只能遏阻臨時起意等有自主意志的犯罪,對心理問題所造成的性侵害罪犯,據專業研究者的報告指出,即便以「化學去勢」配合「心理治療」,成效也非常有限。
而且,儘管外國採取化學去勢,仍必須配合心理輔導,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美國對「戀童癖」罪犯,是以「傑西卡法案」由社區居民共同監視其住居狀況,甚至對惡行重大的性侵害罪犯,處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刑罰。
台灣號稱「人權立國」,不但不該推動鞭刑立法,而且應仿效美國處理方式,一來避免冤獄,二來較為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