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自選法官 研擬常態化

 |200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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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法院昨天表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自民國九十二年試行以來,由訴訟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審判的適用件數顯著成長,且案件均能在一年內終結,極少提起上訴,目前研議將此制度常態化。

民事訴訟由那位法官負責審判原由電腦抽籤決定,而所謂「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即當事人可選擇雙方都信賴的法官來審理,就像到醫院看病可選擇自己信任的醫生看診一樣。施行最初以「暫行條例」方式試行,並擇定七所地方法院為試辦法院,為求慎重,本條例經兩次延長試行,並將試辦法院擴及成九所地方法院、四所高等法院。

司法院指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制度施行之初,律師、訴訟當事人因有疑慮不敢任意適用,導致最初三年多的時間僅有二十二件合意適用。經多方推廣,今年一月至六月已有二十件民事訴訟事件適用此制。

根據統計,有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並已終結的二十八件民事事件,均能在一年以內終結,且只有三件提起上訴,可見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已提高當事人信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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