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雜論】 元代的鈔法與偽鈔問題

文/尚智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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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尚智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紙幣的國家。唐代的「飛錢」、宋代的「交子」、「會子」都可說是紙幣的前身,但從嚴格的意義來說,仍不能算是紙幣;因為飛錢是一種匯票,而交子與會子的流通範圍有限。真正使用紙幣作為全國性通貨,始於元代,也是世界最早的紙幣,並流傳影響周圍的國家。元代發行過的紙幣共有五種,但以「中統元寶交鈔」(簡稱中統鈔)為主,終元之世,始終通用,官方的支付與計算均以中統鈔為準。

元代實行純粹的紙幣制,禁止金銀與銅錢的流通,對紙幣的發行、流通、兌換等環節,以「鈔法」進行管制與規範。因為元代法典大部分已經散佚,今日我們得以一窺元代鈔法,《元典章》是重要的史料來源。元代鈔法相當縝密周詳,例如「挑鈔」是指挖補紙幣的鈔值貫文,改小為大,如一貫挑改作二貫;「昏鈔」則是紙幣流通已久而昏爛不能使用,應由官方收回燒毀,如〈倒換昏鈔體例〉對各種情況的破損昏鈔、甚至油汙鈔、鼠咬鈔皆有規範;「偽鈔」最為擾亂經濟秩序,因此元代鈔法規定,印造偽鈔者處死,買使偽鈔者與知而不首者皆處以連坐的處罰,另一方面,告獲印造偽鈔者給與賞銀的獎勵。

以《元典章.偽鈔》「偽鈔不堪行使流遠」條記載的一個偽鈔案為例,至元七年(一二七○年),司都喜與蘇瘦兒等人因為印造偽鈔而被捕獲罪,「起意底、雕板底、印鈔底、抄紙底、項科號底、家裡安藏著印底、收買顏色物料底,俱事同情偽造」,罪證為偽鈔九百五十貫,主謀司都喜被求處死刑。但本案的爭議之處在於「印造偽鈔未曾使用紅印、墨條印」,於是該案移送中書省再議,中書省認為「偽造未成」,因為「不似真鈔,難以行使」,依「偽造寶鈔首謀起意之人……處死」,顯得過重,依「買使偽鈔者,初犯杖一百七」,顯得過輕;最後,司都喜比照「印造偽鈔已成中使的人,減死一等」,被判處流刑。

到了至元十五年(一二七八年),對於偽鈔問題的執法趨於嚴厲,「今後印造偽鈔之人……俱是同情偽造,皆合處死。」對此,一個值得考察的背景因素是紙幣貶值。中國經濟史學者全漢昇在〈元代的紙幣〉指出:元代紙幣流通的歷史可以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中統鈔最初發行的二十年,約為中統元年到至元十七年(一二六○~一二八○年)左右,此時幣值昂貴,流通情況良好。第二個時期較長,約為至元十八年到至正十年(一二八一~一三五○年),中間經歷至元鈔與至大銀鈔的發行,共約七十年,因為時間較長,紙幣價值下跌的速度不算快。第三個時期約為至正十年到元代滅亡(一三五○~一三六八年),約十八年,此時紙幣數量大增,價值一落千丈,可稱為「惡性通貨膨脹時期」。

至元二十四年(一二八七年)公布的〈至元鈔法〉,規定「至元寶鈔一貫當中統寶鈔五貫」,等於官方正式承認:到了發行至元鈔時,中統鈔已貶值為五分之一,物價上漲五倍。

紙幣貶值的原因甚多,全漢昇已有精闢的見解,如果進一步問,偽鈔問題與紙幣貶值兩者之間是否有某種關係呢?首先需要釐清的是,除了偽鈔,還有一種非官方發行的紙幣,即「賜鈔印」,但前者是非法的,而後者是合法的,兩者都會增加紙幣流通量。此外,因為民間缺乏小鈔,應運而生的是「以物易物及私立茶帖、麵帖、竹牌、酒牌,轉相行使」。

因為紙幣貶值日漸嚴重,使得偽鈔問題受到官方注意;如《元典章.偽鈔》的「禁治偽鈔」條指出,大德元年至大德四年三月(一二九七~一三○○年),「印造偽鈔八十八起,二百七十四人」,未破案的偽鈔數量自然比已破案者更多。探討元代偽鈔問題與紙幣貶值的關係,依全漢昇的論點可知,偽鈔問題是紙幣貶值的眾多原因之一,但非主因,而由本文可知,紙幣貶值使得官方更加留意偽鈔問題,至元十五年對於偽鈔的執法明顯變得嚴厲,便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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