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下別超過15分鐘

 |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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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在過量級至危險級的紫外線指數下,曝曬十五至二十分鐘內就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環保署提醒民眾要避免皮膚直接曝曬,穿著長袖衣物,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最好不要外出。

環保署監資處簡任技正張順欽表示,中午是紫外線指數最強的時候,若戴上帽子、穿上T恤或厚衣服等,可減低百分之九十的紫外線;此外,在海邊活動,即使已塗抹高係數防曬乳液,也必須每隔二至三小時補抹防曬油。

環保署表示,每日累積的輻射量以五月至八月較強,在中午烈陽下的工作者平均接受約百分之六十左右的日累積輻射量,一般上班族在上下班時間外出,也接收百分之二十的日累積輻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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