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規定業者收取的訂金不可超過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禮服押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外,也規定契約審閱期應至少有三天。
消保處表示,由於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訂立後,需經過一段期間才能完成全部服務,為衡平雙方當事人權益,也明訂業者收款上限,其中業者收取的訂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二成、訂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的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五成、業者收取的禮服押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一成等。
當外景拍攝的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導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方式替代,若擇期拍攝需要再次造型、化妝,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