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實現住者有其屋的理想

 |200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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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昨通過「住宅法」草案,未來民眾不但可以依據自身的情況,申請各種住宅補貼,政府也有責任讓人人有屋可住;更進步的是,社區或是鄰居,不得歧視愛滋病、唐氏兒等弱勢者。這個法案很大一部分是針對當前所發生的問題而起,實施之初不一定能落實,但至少可以讓政府和民眾,培養更具有愛心的住宅觀念。

草案的第一個精神是「人人有屋住」。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要審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條件,訂定「最低居住水準」,做為住宅補貼的依據。民眾可以依據自身的條件和需求申請住宅補貼。補貼的項目包括自建住宅、自購住宅、修繕住宅和承租住宅。

目前社會上有許多低收入戶,既買不起也租不起住宅,對於這些弱勢族群,草案中明定興建「社會住宅」來協助。社會住宅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給經濟弱勢者。目前台北市已有類似的措施,保留部分國宅以低價出租給低收入戶。

補貼措施與社會住宅措施,都是立意良善的構想,但要真正落實恐怕還需要各部門配合。以現在低收入戶的審核為例,許多生活無以為繼的家庭,往往通不過低收入戶的資格,以致生活困頓,為此而陷入絕境者所在多有。其次,目前無殼族甚多,社會住宅能不能滿足社會所需也是個問題。

台灣社會已邁入M型結構,富者益富、貧者益貧。一般受薪階級根本追不上房價,現階段各大都會區的房屋推案,幾乎都以高價位豪宅為主,一戶價格動輒上億,未來買不起房子的人會更多。但是政府卻從來沒有考慮如何在抑制房價、普建中等住宅上著手。

目前各銀行的房貸利率算是高的,一般受薪階級的薪水,大約有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要付房貸。政府雖然也推出一些貸款補助,但不夠普及,大部分民眾無法享受到優惠,還是得按月繳交高利率的房貸,過苦哈哈的日子。這一部分在住宅法實施後能否改善,還有待觀察。

草案的第二個精神是「住宅權利平等」,要求任何人不得對住宅的承租人、承買人或借款人有不合理的歧視待遇。社區居民不得因性傾向、容貌、身心障礙、疾病、更生保護或黨派思想等因素,對當事人有不合理的待遇。這是落實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

過去的確發生過社區禁止愛滋病患、植物人團體、唐氏兒進住的例子,也有精神病患家屬怕鄰居知道後抗議,不敢將病患送醫的例子。社區擔心的一則是怕遭到傳染,二則是怕安寧受到侵擾,三則擔心房價下跌。這些理由固然可以理解,但是一個成熟的社會,不是應該對這些弱勢者更有包容心和愛心嗎?

內政部的「住宅法」草案的確理想性很高,真正要落實恐怕還有很多的阻礙。「住宅法」推出後,包括政府應有的作為和民眾的觀念,都亟待跟進。希望在不久的將來,「人人有屋住」、「住宅權利平等」的理想不再是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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