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兒童人權 尚未建立起來

趙萃文(台北市/大學兼任講師)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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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虐童致死可判無期徒刑,除明確定義「凌虐」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將保護範圍擴大為十八歲以下,提高虐童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誰無子女?養大孩子多麼辛苦,近幾年來,少子化已成國安危機,虐童案件迭連不斷,讓為人父母者驚駭之餘,牽扯出更多私刑正義與家暴處理的爭議。

從古到今,對尊親屬刑罰加重,形成一種尊重長上的倫常關係,但對卑親屬犯之則未加重,呈現不公平對待。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相繼施行,保護兒童順利成長、擁有良好身心發展已然是人權普世價值,刑事立法中倫理成分比例該如何拿捏?是否應跳脫傳統不對等的觀念,而基於人格平等,將對兒童保護持公平。

立法院於二○一○年通過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修正案,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配合上述規定,刑法第二九四條之一增訂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該次修法重在喚醒為人父母者角色,同時亦宣示孝道扶養義務,已不再像傳統觀念那般僵化生硬。

有稱此一修正有違傳統仁恕精神,亦有謂修法深合當今主流民意,唯就法思想史角度觀察,毋寧只是回歸原始儒家所謂「父父、子子」相對義務思惟,持肯定態度。

其實,解決之道無非二途,一是皆回歸普通規定,不管是父對子、子對父都回到普通傷害或殺人論處,另一是修法讓父對子、子對父皆適用加重條款,且二者加重幅度一致,以符憲法位階上平等原則。

虐童條款不是象徵立法,其不法內涵及構成要件非常確定,適度提高法定刑應具正當性基礎,由於父母、尊長及教師等擁有權勢地位,虐童行為具有上對下、強對弱的性質,基於確保社會安全及重視兒童法益的保護,從嚴處遇,完全符合責任主義以及正義的要求。

再多的執法者,亦無法周全保護那些弱勢兒童,渠等各有一些隱藏在性格裡的灰暗,非刑法所能補救。當前迫切需要的,毋寧是建立一種對兒童生命、自由與尊嚴的尊重態度。

台灣的精英人物都浸淫在選舉勝敗氛圍,知識青年及民眾亦無法理解兒童世界到底發生了什麼,看到了虐童案的頻傳,就可理解兒童人權在台灣社會,尚未真正建立起來。

基於保障兒童人權的原則,台灣社會、家長或家庭成員均有待進一步再教育、再努力,從情感教育的根本著手。要終極解決,並非全然依賴修法本身即可以為功,而是牽涉到社會一般人對教育權或懲戒權觀念,甚至更根本地牽涉到一般家庭的親職教育問題,且兒虐及家暴事件背後,並非存在單一風險因子,加害人本身經濟能力或婚姻狀況等亦有待解決,「不只要關懷受暴者,施暴者可能也有問題須協助」。唯有如此,才能杜絕虐童。

趙萃文(台北市/大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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