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近年兒虐事件頻傳,朝野立委推動修法,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規定凌虐十八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明定「凌虐」定義等。兒福聯盟表示,法官後續如何引用條文量刑是重點,盼加強法官養成教育,強化兒虐事件對兒少身心影響的認識。
立法院長蘇嘉全九日主持朝野協商,朝野立委與官員對於保護對象年齡從十六歲提高到十八歲、凌虐定義等達成共識,但就虐童致死是否判死刑等沒有共識。由於刑度部分未達共識,蘇嘉全說,這部分保留,請各黨團整理出一個版本後,在十日的院會處理。
朝野立委昨日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不應該處以死刑、虐童致死者是否不得假釋等問題沒有共識,經過多次表決,決定凌虐兒童致死最高處以無期徒刑,「虐童致死者不得假釋」則沒有通過,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在《刑法》第十條中,增訂凌虐定義,條文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追訴殺人犯 無期限
院會同時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犯發生死亡結果的殺人罪等,不再有刑事追訴權時效限制,治安史上懸未而破的林宅血案,以及陳文成、尹清楓、彭婉如、劉邦友等矚目命案,未來只要檢警一找到凶手,都將可以再依法追訴。
法務部指出,《刑法》為規範國家刑罰權的根本大法,為使法律規範能與時俱進,符合國家社會現況及現代刑法理論,將持續檢討修正。
《刑法》追訴權時效原本限定為三十年,追訴期一過,罪犯就逍遙法外,為兼顧法益權衡,修法之後,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規定可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明訂無追訴權時效適用。